政策动向 http://zcjg.org.cn/list.asp?classid=15 zh-cn Rss Generator By sdcms web 2.3 免费版 住建部:房屋和市政工程取消合同备案和招标金额限制 http://zcjg.org.cn/show.asp?id=303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出修订,重点对合同备案和招标金额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对原办法作出了7处修改。一是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款主要是将“从事”修改为“依法必须”,山西省工程类评标专家王丽芳认为这意味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之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修改后有些项目可以不招标,只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法。


  二是删去原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波认为此条款被删除,意味在该文件中单项合同和项目总投资金额限制取消。


  三是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其中“具有相应资格的”被删去。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锟表示,近年来,为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招投标领域,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逐渐从事前的许可管理转化为事中的备案管理及事后的处罚管理,以激发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力并扩大市场的有序竞争。2017年12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今年3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也被废止。


  被删去的部分是对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以及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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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疑问与解答 http://zcjg.org.cn/show.asp?id=302 针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实施过程以来人民来信及从业人员反馈的问题,《规范》编制组进行整理、归纳,并甄选了其中重要的典型问题进行解答和剖析,以期广大读者能对《规范》有更全面细致的理解,促进《规范》的正确执行。

1.某工程项目于2015年6月1日开工,开工后一直执行的是《规范》GB50204-2002(2011版)。《规范》2015版于9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我项目是否需要从9月开始全部更换执行《规范》2015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第705号公告,公告全文如下: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

《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从公告中可明确四个事项。一是新标准的名称和代号;二是标准的实施起始日期;三是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四是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公告规定,新标准实施的同时废止旧标准,然而工程的实施可能跨越了新、旧标准两个有效实施期。因此,会出现旧标准有效实施期内开工的项目在新标准实施后适用《规范》哪个版本的问题。根据以往惯例,并遵照同一工程项目应遵循一个标准的原则,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其适用的标准,即:新工程适用新标准,旧工程适用旧标准,以开工证为准。也就是说,新标准实施前获取开工证的项目可适用旧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取得开工证的项目适用新标准。当然,实际工程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实际工程中可在不违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此外,应说明的是,标准的适用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到建设行政管理问题,因此,标准的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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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zcjg.org.cn/show.asp?id=2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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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zcjg.org.cn/show.asp?id=249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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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http://zcjg.org.cn/show.asp?id=230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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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http://zcjg.org.cn/show.asp?id=167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现,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问题,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指导意见》。
  
  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看,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既可以解决当前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安全隐患突出、应急防灾能力薄弱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又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增长、化解产能过剩、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的作用。
  
  2.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首要依据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
  
  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对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问题的充分认识和科学判断。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8大类20余种管线;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涉及政府3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敷设在地下的各种管线重叠交错、杂乱无章,施工挖断管线事故不断,违法占压管线等安全隐患突出,马路重复开挖问题屡见不鲜,管线安全事故日益增多。
  
  正是出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形势的判断,在指导思想中提出了“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在目标任务中提出了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
  
  3.《指导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怎么理解和把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基本原则中有三个重点需要把握。第一个重点是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规划是龙头,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平衡和引导作用,统筹各类管线布局,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维修、养护和改造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个重点是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了全国的总体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创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第三个重点是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各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落实责任,在主动协调中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为什么要加强规划统筹和管理?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静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虽然各种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相对完善,但缺少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安排、统筹规划,由于地下空间资源十分有限,而近几年地下管线的种类不断增加,往往造成各种工程管线在平面及竖向布局中的矛盾,导致管线重叠交错和相互打架现象严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受现状管线敷设资料缺乏等因素影响,各地普遍没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虽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要求应有相关内容,但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要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综合。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但是,目前一些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未纳入规划管理审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存在“重审批、轻验收”现象;部分地区规划监管薄弱,不按规划要求建设和擅自建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实施规划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地下管线的真实情况。
  
  5.如何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管线和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道路组成部分,道路下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统筹实施,管线建设计划应服从道路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二是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预留管线位置。三是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数量和规模,减少“马路拉链”现象。
  
  针对施工挖断地下管线,以及破坏管线造成的灾害和次生灾害事故问题,各地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和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
  
  6.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副总工程师王恒栋:当前,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尚属于试点阶段,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地下“生命线”工程,工程建设难度大,对城市运行影响大,因此,要在道路交通、土地开发、管线综合等基础上做好规划,在建设管廊的时候,要留有余地、适度超前,满足远期需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管廊工程,避免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贪大求全,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统筹协调,建管并举。综合管廊的建设打破了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传统的建设和管理模式,要统筹协调不同管线单位利益,满足多方要求。多种地下管线集中敷设在综合管廊内,要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配套设施,制定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度,强化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避免“重建设,轻管理”。
  
  三是积极引导,鼓励创新。要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采取多种建设管理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和管理,解决管线单位的利益诉求,积极引导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7.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的任务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当前,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跑冒滴漏”的情况比较严重,泄露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突出。为了保证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各行业管线的运行管理情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城市老旧管线改造任务。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上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通信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通信架空线路安全性差、影响市容市貌,有的光纤入户改造进小区难、入场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加快通信管线改造,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将通信管道、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二是实施市政拆迁、路网改造时,同步考虑通信管道改造和通信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问题;三是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入户改造,为光纤入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光纤入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人:电力管线改造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架空线入地工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负责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和信息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且自主选择性也越来越强,传统的模拟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占用传输通道资源多,信号质量较差,已经很难满足这种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广电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传输通道利用率、传输质量和传输安全,一是作为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之一的有线广播电视网正处于采用模拟信号、单项广播式传输向数字信号、双向交互式传输转换和改造的过程中;二是由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尚有一部分没有入地,经常发生因施工、车挂、人为破坏等外力原因导致线路中断,影响信号传输,因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架空线路要综合利用地下管线资源,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入地改造。通过改造,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将成为国家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城市现代服务业及三网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8.如何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监管总局二司负责人:近一段时间,频繁发生的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给城市的正常运行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山东青岛“11.22”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地下管线在日常维修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和落实日常维修养护和巡查制度。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同时要建立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清晰掌握地下管线权属、建设年代、运行状况、安全状况、配套安全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依轻重缓急用明显标志区分,并制定消隐计划。
  
  二是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各城市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结合地区特点,鼓励管道权属单位开发、应用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进行地下管线作业。目前,地下管线受第三方破坏的现象较多,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城市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前,必须向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针对每年地下管线作业中毒窒息、管线受损泄漏事故多发的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作业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合格、有效的气体和测爆仪等检测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是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强化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当前地下管线存在大量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线老旧、废弃及“无主”管线不清等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整改协调难度大且需要大量资金,各城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整改协调力度,投入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期间要加强督促检查,整改完成后,要严格验收,防止前清后占,反复占压。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要逐一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控,预防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青岛“11.22”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泸州“12.26”天然气燃气爆燃事故暴露出的应急处置不当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道权属单位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各城市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企应急预案的衔接,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加强现场秩序监控,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伤害,并防范次生事故发生。[page]
  
  9.如何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静霞:现状不清、“家底”不明是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开展普查和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有利于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资料不全、不准的问题,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要把握五个重点内容。一是普查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二是要制定总体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普查成果。三是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四是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五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10.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需要完善哪些法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叶裕民:我国缺乏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管理等综合性法律法规,该领域的综合性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缺少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地方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工作,缺少综合性上位法的依据。为此,当务之急,应尽快研究出台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标准体系。
  
  11.国家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马小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保持了稳定上升的势头,在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一是长期欠账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资金缺口较大;二是投入主体和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三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还有差距。为此,2013年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了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次又在《指导意见》中,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建设中的资源配置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改革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提出了政策措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近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量保持了稳定上升的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建设投入仍然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还存在着供应短缺问题,公共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不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单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六项政策措施: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明确政府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职能基础上,扩大政府投入的资金来源渠道,即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确需政府举债的,通过发行政府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融资。二是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模式)试点,参与合作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制度。四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六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12.如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建设长期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城市风貌是城市的“面子”,这些年有了很大变化,但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网设施这些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创新机制,吸引更多民间投资,汇聚更大建设合力,补上这方面的“短板”。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宏观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抓检查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抓落实的管理体系。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发改、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联系军队和中央直属企业驻地单位,加强联动协调,开展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解决跨军队与地方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要实现责任与权力、职能与目标的有机统一,要具有固定的人员和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与服务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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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化 http://zcjg.org.cn/show.asp?id=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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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建筑企业的竞合之道 http://zcjg.org.cn/show.asp?id=163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及国内建筑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筑业传统发展模式与竞争模式难以为继,使得建筑企业通过转型升级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外在要求越来越迫切。在当前PPP大热的背景之下,大力推行PPP模式被认为是支撑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专家分析,一方面,PPP模式为建筑业带来了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宽广的利润来源。据悉,目前全国各省市拟推介及已推介的PPP项目投资额超过20万亿元,主要集中在市政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医院和学校等多个领域,通过大规模、多领域的推广拓展了建筑企业的发展空间。同时,在PPP模式之下,建筑企业利润来源由建筑施工的单一利润变成了建筑上下游多个利润点的汇集,可以分享项目投资、运营等多个环节的利润,其质量、效益也高于传统施工模式,提高了行业和企业的利润空间,并使其盈利更加持续、稳定。另一方面,由于此轮PPP模式中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要全程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投融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使得施工企业由原来单一的施工承包商向投资商、施工承包商和运维服务商的多重角色转变,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实现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为其转型升级提供了机遇。当然,伴随机遇而来的,参与PPP项目,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运营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运作PPP项目,必须转变传统的角色定位、发展理念,并通过把控PPP项目业务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能力,锻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方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PPP项目综合性、长期性、复杂性、投资巨大等特点以及建筑企业一般性发展“短板”,决定了联合其他社会资本、通过组建联合体实现强强合作将是建筑企业参与PPP更具持续性的主流方式,这也暗合了PPP模式“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特性。
一切从转变传统思维模式开始
面对这一轮的PPP盛宴,建筑企业要紧抓机遇,更要谨慎以对。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王守清提醒包括建筑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方:“需要注意的是,‘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如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符合政府的要求,则可能血本无归。”而建筑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其前提是基于PPP的特性,转变传统思维方式,在此基础上,实现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川所认为的PPP价值理应包括的“让有能力的企业更加有作为”。
转变乙方思维 更好地适应新角色
专家提醒,在PPP项目中,建筑企业要注意转变传统的“乙方”思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执行总经理赵广建在调研中重点强调,PPP模式的属性决定了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建筑企业,其角色定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过去单纯的建设者转变为现在的集投资、建设、运营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这决定了PPP模式下的建筑企业已然从过去“为别人建项目”变为“为自己建项目”,企业的参与程度更深、参与感更强,相应的,肩上的责任也更大。为此,建筑企业就不能按照传统的“乙方”思维去运作项目,去与合作方进行谈判,必须以全新的角色定位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和策划,了解合作各方的真实利益诉求,促成其在项目认知和运作上达成共识,共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之PPP最大价值与目标。
对于作为社会资本的建筑企业而言,逐利是其天然属性,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表示,PPP模式就是微利,但回报稳定,想要暴利的企业别来。同时,建筑企业发展至今,“重建设轻运营”的短期建设思维根深蒂固,与PPP项目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建筑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必须深刻认识其基本属性,并转变一直以来适应于短期、暴利项目的惯性思维。在调研中,当被问及在当前对民营资本尚不十分友好的PPP项目环境下,作为民营企业的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成功破局的关键时,其董事长黄裕辉重点提到两点,一是始终将实践PPP模式视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常规动作,以平台型企业的积极构建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二是主动认知PPP并在主动认知的基础上提前进行战略布局的调整,研究转型策略、健全体系。正是以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为基础,去主动认知和适应PPP,南通三建才在PPP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认可。
更加注重从战略高度把握市场需求
赵广建表示,PPP模式的推广,要求建筑企业在战略层面上,一方面要打通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如建立发展规划、投资、运营等领域的战略指导,抓住机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培养积极的合作意识,与上下游产业合作、与资本合作。再大的企业,在PPP领域若是一直单打独斗,其实施项目的能力都很有限。另外,PPP模式的大力推广,无疑将大幅度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兰萍表示,建筑企业在参与PPP项目过程中,要时刻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战略。她表示,建筑企业的转型升级是一个长期的资源运作和整合过程,关键在于企业对战略方向的把控。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大型建筑企业,可以从传统承包方式向设计采购施工EPC方式转化,以及向工程+融资、工程+投资方向发展。对于中小型施工企业,则可以选择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或与实力更强的大型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区域市场。
更加注重以契约文化实现多方共赢

契约精神对于PPP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在关注政府信用风险的同时,建筑企业也必须改变以往“拿项目”的方式、人情化管理方式、以现场施工管理为主的项目管理习惯。中国葛洲坝集团企业管理部副处长刘斌表示,PPP模式下,建筑企业必须更加注重合同管理、树立诚信观念、强调诚信建设,与合作各方建立起以合同为依据、以商务为措施、以法律为手段的契约文化,从而保障各方权益和利益,共同分担各类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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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http://zcjg.org.cn/show.asp?id=160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日前印发的《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基本定型并完善;全行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500亿元,人均年产值突破40万元,打造20家可承担国际工程咨询业务、产值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100家可承担以造价管理为核心综合工程顾问业务、产值过亿元的大中型企业。

  《规划》明确,要建立市场统一的计划规则,按照简明适应、传承和扬弃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工程造价费用构成通则》,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际接轨,完善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规则。要以服务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目标,开展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绿色建筑、低碳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定额的编制。要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指标、指数、工程案例信息等各类型、各专业造价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丰富多元化信息服务种类。以BIM技术为基础,以企业数据库为支撑,建立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信息系统。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探索在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实现信用奖惩联动,形成失信联防体系。明确执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和人员的追责机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同时,《规划》还强调,要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并通过完善执业教育制度、实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引导高校专业人才培养等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5.16 记者 汪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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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规院编制的《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9  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中规院组织召开了《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由住建部城建司副司长章林伟主持,城建司司长张小宏、综合处处长赵健溶、副处长赵丽莉,计财司副调研员聂明学,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副处长谭成文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杰、中国科学院院士刘昌明等8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我院院长杨保军,水务院院长张全,风景院院长贾建中,水务院副院长孔彦鸿、总工程师洪昌富、副院长龚道孝以及项目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首先由张小宏司长介绍了《规划》编制的总体背景,指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总结了本次《规划》编制涵盖内容广、综合性强,编制方式有创新,充分借助“外脑”等特点。
    随后,承担本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规院项目组对《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了详细汇报,包括编制过程、现状梳理、问题判识、总体要求、规划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评审专家组对《规划》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质询,认为《规划》基础工作扎实、编制思路清晰、内容系统全面、任务工程设置合理,对“十三五”时期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致同意通过评审,建议修改后尽快上报、发布,同时从各自专业角度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杨保军院长在发言中从参与筹备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经历讲起,指出基础设施是最重要的影响城市运行的载体,在投资体制机制方面,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简要介绍了日本基础设施投资政策的转变过程。杨院长指出,城市工作的中心目标是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而这一切离不开安全、高效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首次从国家角度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三五”时期应该达到的水平和实施策略,具有重大意义,需要项目组会后认真学习、吸收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
    国家发改委韩志峰副司长指出,《规划》编制非常必要,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市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编制工作扎实,将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充分肯定后,韩副司长还就投资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后续完善的建议。
    章林伟副司长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首次编制《规划》难度较大,要处理好总分总的关系、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关系、厂站和网的关系,要求项目组进一步梳理、消化有关意见和建议,尽快完成《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工作。
    本次《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第一次编制综合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规划编制工作开始于2015年底,预计2016年12月完成最终规划成果,将成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纲领和重要指导文件。

附件:《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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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7  

20185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大大精简审批环节,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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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2017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月1日起已实施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5 据住建部10月30日消息,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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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行使方式法律实务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4 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1.优先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2002年最高院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行使期限为六个月的制度自此设立。 

最高院批复2002年12月28日发布,且规定优先权行使期限的第四条是在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因此,在优先权制度确立后至批复第四条实施前的这段期间,优先权行使期间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对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延续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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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3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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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哪些条款可能有陷阱?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2 合同法的内容纷繁复杂,陷阱很多。我们在这里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合同条款的规范主要应注意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

1.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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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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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如何防范建设施工合同风险 http://zcjg.org.cn/show.asp?id=150 一、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问: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290页。

二、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发生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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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的四个步骤 http://zcjg.org.cn/show.asp?id=149 企业合同管理的四个步骤

每个企业都会有很多合同,大的有投融资合同、收购并购合同、框架合作合同等,小的有日常业务合同、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办公用品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诉讼发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很多企业对合同的管理往往不够重视。我们经常会看到企业领导者们往往只关注合同管理的其中一部分,比如有些只重视签合同的过程,履行时却忘记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就扔在一边;有些重视合同签署前的谈判,至于合同文本上是否表达了谈好的要点却被忽略;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合同履行完了就没有用了,不进行归档管理;甚至有的企业不签署合同,认为都是熟人,有口头约定就好了。正是因为这些企业没有对合同管理加以足够的重视,或者虽然重视了但没有细致到每一个环节,导致合同不但没有给企业创造利润,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纠纷,甚至产生诉讼。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要全方面的对合同进行管理,发挥合同给企业带来利润、促进企业合规、反映企业动向的各种作用。今天本文就分四步谈一下企业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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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中的四种风险 http://zcjg.org.cn/show.asp?id=148 合同管理

一、绩效风险

这也许是最明显的风险类型。

供应商可能无法满足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绩效条款,导致客户组织产生问题。就它本身,这个标题可以覆盖很多潜在的子标题数。

当然不同的组织和合同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不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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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实践中的10个要点 http://zcjg.org.cn/show.asp?id=147 1合同管理制度设计

目前,大型企业合同管理一般包括三类,一是综合性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或办法,二是专项制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授权管理等,三是指引性制度,指向或引用其他已有制度规定。

2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取决于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要求,一般来说,合同管理模式分为两种:一是专业(职能)管理模式,如中国移动,特点是完全独立管理,归属于管理部门;二是综合(项目)管理模式,如诺西,特点是组织协调推行,完成主要职能。

对于大型集团企业而言,还需要解决纵向管理模式的问题,也有两种选择,一是集中管理模式,如中钢,业务、人员、系统总部集中,二是分级管理模式,是目前比较主流的管理模式,如中国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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