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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十二条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8/6/12 14:38:05 人气:383 评论:0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要求的规定。 

  一、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行业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即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制定行业标准;二是在本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超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行业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二、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具体领域、行业标准的代号均需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国有六十七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四十二个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例如AQ(安全生产)、DL(电力)、公共安全(GA)、机械(JB)、林业(LY)、轻工(QB)、检验检疫(SN)、有色金属(YS)、通信(YD)等。 

  三、行业标准的备案 

  行业标准,应当由制定标准的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行业标准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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