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 话:4008001234
传 真:0512-67777777
地 址:苏州×××科技园1期1楼

评论信息
优先权的行使期限1.优先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2002年最高院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行使期限为六个月的制度自此…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本院概况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