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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优先制定急需标准的规定。 本条所列优先制定的标准包括强制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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