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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遭遇“潜规则”60万元险打“水漂”

作者: 来源:天山网 日期:2016/11/3 人气:223 评论:0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萌报道)10月9日,乌鲁木齐市民周旺将乌鲁木齐市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自己被对方扣留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2015年7月,周旺经朋友介绍,参加了某建设公司的招标,对整体工程中的部分项目进行投标。

建设公司代表向其表示,为保证投标人不违约,除投标费外,还要支付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周旺将保证金转至对方账户,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当年8月,招标会如期召开,周旺没能中标,他以为建设公司不久就会将保证金退还,可等了一个月一直没有动静。

周旺来到建设公司索要保证金,但对方表示只能退还20万元,剩下60万元不予退还。

2016年10月9日,周旺将建设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保证金60万元、利息6200元。

庭审中,建设公司表示,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不属于合同纠纷,公司不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做法,属于业内约定的“潜规则”。

但周旺认为,既然是保证金,投标不成就应退还,对方长时间侵占自己的资产,已经构成违法,应当赔付本息。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设公司3个月内退还周旺保证金60万元,如果未按时退还,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的审理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招标方都应及时退还保证金,逾期不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五种情况不退保证金

如果存在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4、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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